GBT50831-2012 城市規劃基礎資料搜集規范總則:
1.0.1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基礎資料搜集,服務城市規劃編制,制定本規范。
1.0.2 本規范適用于城市總體規劃、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基礎資料的搜集工作。
1.0.3 編制城市規劃應搜集有關城市及其相關區域的自然、歷史、經濟、社會、文化、生態、環境、城市建設的現狀資料、相關規劃及其他資料。
1.0.4 基礎資料搜集應以編制基準年數據為準。需要搜集歷史數據資料時,宜以“歷年”表述,應搜集5年~10年的數據。
1.0.5 城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提供準確、有效的基礎資料,其中涉及城市安全、經濟、人口的資料,應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。
1.0.6 城市規劃基礎資料的搜集,除應執行本規范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